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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均**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吴**在重庆均**限公司工作不是临时代班,而是加班,自己骑摩托车下班途中摔伤不是自身责任,是与加班疲劳有关联性的,重庆均**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是否由重庆均**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首先,吴**到重庆均**限公司上班时(2012年11月12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吴**与重庆均**限公司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吴**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也因此原因被重庆市沙**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次,吴**系无证驾驶摩托车,对所受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吴**不能参照上述规定要求重庆均**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疲劳驾驶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吴**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并予以遵守,不应在疲劳的状态下驾驶摩托车,对因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伤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吴**诉称其所受伤害与加班疲劳具有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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