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冉**因与被申请人重**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张*与开县**中学,李*健康权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李**等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与重庆**厂湾煤矿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重庆市**责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田**与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卢**、卢**、卢*、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冷**与袁**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与罗*、重庆**限公司,张**、重庆和龙物**任公司、重庆和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徐**、马**与邹**、陈**、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