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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赵**,重庆市**责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赵**、重庆交**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简称陈家坪车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全申请再审称:陈家坪车站在我遭受不法伤害后未及时救治,并且在之后的处理工作中逃避责任,致使我出现精神障碍,与赵**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因与同事高**发生争执,非法侵害高**身体,导致高**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按照高**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确定。高**主张的医疗费55000元、误工费194808元、住院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10465元、住宿费20160元、残疾赔偿金413424元、鉴定费8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2022元、精神抚慰金20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生活护理费3268512元、续医费3600元、护理风险费200万元,有的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有的不符合规定数额,有的缺乏证据,还有的与赵**刑事责任重合,一、二审判决赵**赔偿高**31419.04元并无不当。

关于陈**车站的责任问题。依据侵权理论,有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行为具有非法性、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本市医科**一医院对高**的住院病历表明,高**在受到赵**侵害后半小时内即已就诊,不能认定高**未得到及时救治,即不能认定陈**车站对高**侵害行为;陈**车站对高**和赵**上班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进行处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即使该管理行为不当也不具有非法性;高**仅提供了本市医科**一医院出具的其头部被伤害与其精神障碍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据,但没有证据证明陈**车站的管理用工行为导致其精神障碍,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高**认为陈**车站与赵**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均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建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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