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张**因与被申请人胡杉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申请再审称:1、胡杉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伤系申请人方所致;2、张**不在现场,不应当将其列为被告;3、胡杉杉受伤后没有在澄**医院治疗,而是在重庆**民医院门诊治疗,扩大了治疗,伪造伤情,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起诉唐**、张**用砖头将其住房砸坏,同时将其砸伤。唐**在庭审中亦承认其用瓦片扔了胡**家的住房,胡**也因此受伤。据此,原判认定胡**所受伤系申请人所致并无不当。胡**认为其所受伤系唐**、张**所为,有权将二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将张**列为被告正确;且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未判决张**承担法律责任。胡**受伤后到重庆**民医院治疗,该医院系合法的医疗机构,系正当的治疗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胡**故意扩大了治疗、伪造了伤情,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侵权人唐**承担。唐**、张**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唐**、张**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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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