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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重庆龙**限公司,重庆新**有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龙**限公司、重庆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朱**遭受重庆龙**限公司的保安殴打致身体多处伤害,部分因果关系已充分举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朱**于2009年3月11日在路经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龙湖春森彼岸售房部时,与该售房部保安发生纠纷,并在纠纷中受伤,当时经调解,朱**获得1800元赔偿。2012年7月,朱**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事发半年后被保安殴打过的腰部逐渐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且因伤痛和恐惧导致出现精神异常,请求重庆龙**限公司、重庆新**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因2009年3月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549180.62元等。对于朱**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第一,朱**在本案一、二审中未提供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治疗诊断结论等材料证明当时伤情;第二,根据本案的实际状况,目前也不具备对朱**所诉称的损害后果与原有纠纷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条件。因此,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身体现有伤势及精神症状等系由重庆龙**限公司、重庆新**有限公司的员工殴打造成,一、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朱**提出原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理由,因无相应证据佐证,不能成立。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金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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