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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与被告向某某,蔡某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江*诉被告向某某、蔡某某、重庆陵**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华联**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某某、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向某某、蔡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向某某、蔡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向某某、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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