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冉某某、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原告杨*与被告彭*甲,彭*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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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与被告任富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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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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