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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冉某某,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冉某某、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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