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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