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深**限公司、重庆市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任富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邵*甲与被告龙某某,程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