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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