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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吴某某、吴**、姜**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吴某某、吴**、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吴某某、吴**、姜**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吴某某、吴**、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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