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吴某某、吴**、姜**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吴某某、吴**、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吴某某、吴**、姜**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吴某某、吴**、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