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何**,钟*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