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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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