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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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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