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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甲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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