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