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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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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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被告周*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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