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瑞泰丰彩绮酒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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