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成都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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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彭*甲,彭*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任富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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