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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成都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成都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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