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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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红*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吴*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重**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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