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6334号原告何*与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劳**公司、重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诉状中并未列明侵权行为地,而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被告重庆**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