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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甲与被告龙某某,程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甲与被告龙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甲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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