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甲与被告龙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甲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红*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吴*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重**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与被告刘*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冯*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