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甲与被告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与被告刘*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北区齐齐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