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北区齐齐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原告高*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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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甲与被告邓*乙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涂*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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