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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北区齐齐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江北区齐齐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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