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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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