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吴**等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与被告邱*,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单**与被告重庆**酒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成都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