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甲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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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被告周*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单**与被告重庆**酒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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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彭*甲,彭*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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