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彭*甲,彭*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彭**、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