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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