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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何**,钟*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钟*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津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附近,且上诉人苏*和原审被告何*飞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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