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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倪洪路、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倪洪路、陈**、冉长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铜法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张**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缴纳67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691元。由张**承担1183.7元,由冉**承担253.65元,由陈**、倪洪路承担253.65元,冉**、陈**、倪洪路承担部分已由张**垫付,执行时由冉**、陈**、倪洪路给付张**。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9元,由上诉人张**承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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