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联芳平顶山**展有限公司与李**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联芳平顶山**展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