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