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穆**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穆**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5141号民事判决书。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0日、1月26日进行了询问。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穆**均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晚上10时许,陈**与文早等人在北碚区**厂俱乐部打麻将,穆**在旁边观看,见陈**杠牌时说不是杠上花就是杠上炮,陈**嫌穆**多嘴双方吵了几句,陈**去拿牌坐下时坐滑,在椅子上划伤头皮,后双方在澄**出所民警调解下穆**支付了陈**在澄**院30余元的药费。

2013年6月14日,陈**因摔伤腰疼痛到北碚**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4.34元,2013年6月20日,陈**因摔伤致左锁骨骨折到北碚**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78.80元,同日转重庆**民医院住治疗,于2013年7月2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5352.53元,其中医保基金报销3079.97元,自己支付2272.56元。陈**于2013年8月起诉至法院。一审审理中还查明,陈**系癫痫病患者。

陈**诉称:2013年6月7日,我在北碚区**厂俱乐部打麻将,穆**在旁边观看时与陈**发生纠纷,纠纷中穆**拉陈**的凳子致使陈**摔倒,并造成陈**旧伤复发。要求穆**赔偿医疗费5745.67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4元、交通费150元。

被上诉人辩称

穆*海辩称:2013年6月7日晚上,陈**他们在打麻将,我在陈**旁边看,我见陈**摸牌,我就说了一句不是杠上花就是杠上炮,陈**嫌我多嘴与我吵了几句,去拿牌坐下时坐滑了,头在椅子上划伤头上一点皮,后在医院拿了点消炎药,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我给了30余元的药费。陈**现在的伤是癫痫病发作摔跤导致,并不是6月7日晚上那次引起,不同意陈**赔偿要求,只同意赔偿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认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陈**称穆**拉凳子致使陈**摔倒未举证证明,且穆**已支付当日陈**在澄**院的医药费,其称2013年6月14日、2013年6月20日两次摔伤系2013年6月7日晚上脑部受伤造成旧伤复发所致,未举示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对陈**要求穆**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穆**自愿同意赔偿200元的意见,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给付陈**赔偿款200元。2、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负担。

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不公。2013年6月14日、6月20日,陈**因癫痫发作摔倒受伤是穆**于2013年6月7日致伤了陈**后旧伤复发所致,故穆**应承担赔偿责任。

穆**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3年6月7日陈**与穆**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穆**已支付了陈**在澄**院的医药费30元。陈**上诉称,其在2013年6月14日、6月20日的摔伤系穆**于2013年6月7日致伤了陈**后旧伤复发所致,因陈**系癫痫患者,在二审中,陈**陈述其于2013年6月7日之后的摔伤是因癫痫病发作导致的,且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癫痫病发作与6月7日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