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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重庆世**有限公司,谭*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谭*、重庆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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