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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大凤健康权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潼南县,本案应移送潼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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