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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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