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原告夏*与被告中铁电气**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河**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与被告周*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甲与被告邓*乙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涂*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与被告向某某,蔡某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骆*与被告重庆海外**团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