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重庆红**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原告邓**与被告任富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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