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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在香与徐**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冉在香因与被申请人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冉在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失当,参与打架抓扯的不止冉在香、徐**二人,徐**的左肩不是被冉在香打伤的;一审中鉴定程序不合法,二审法院对冉在香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追加可能参与打架纠纷的人参与诉讼,明显漏列当事人,二审法院未将本案发回重审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程序明显违法。冉在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徐**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没有第三人参与打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徐**的左肩伤是否冉在香扭打所致以及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的问题。2012年4月13日,徐**在与冉在香扭打中左肩锁骨受伤,冉在香申请再审称该伤是其他人参与扭打造成的。经审查,2012年4月19日冉在香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传国碧与徐**就把我和徐**拉开了,这时马**也把我头发拉了一下,然后传国碧就拉着我回我屋里了”。2012年7月11日冉在香再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双方(冉在香、徐**)都僵持不下,这时马**就上来把我的头发抓住拉了几下,还用他手中的洋锤打了我的背部几下……不一会传国碧和徐**等人就来了”,对于徐**左肩伤的形成原因,冉在香称“我想可能是我们在相互抓扯的时候,她的肩膀碰到洗衣台上后形成的”,在回答公安机关“除了你们两人相互打架之外还有其他人参与打架没有”的问题时,冉在香称“格外没有其他人参与,就是我和徐**对打,只是中途马**来打了我背上几下”。根据冉在香的上述陈述,结合徐**和证人传国碧、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可以确认冉在香、徐**开始扭打时只有马**在场,传国碧、徐**赶到现场后将扭打的二人拉开,此外无其他人在场。虽然马**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述称冉在香的兄弟媳妇田**参与殴打徐**,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冉在香在二审中也坚称田**未在场,故该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发时田**在场并参与殴打徐**。同时,对于在场人是否参与扭打的问题,冉在香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明显不一致,且均未能证明马**持洋锤打冉在香并误伤徐**,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马**、徐**、传国碧等在场人参与打架时,二审法院认定冉在香在与徐**抓扯、扭打的过程中致伤徐**并无不当,亦不存在漏列可能参与打架的其他人为当事人的情形。

(二)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的问题。重庆市彭水司法鉴定所结合彭水县中医院病历等材料作出渝彭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均有执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冉在香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后又自愿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故冉在香关于二审法院错误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未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冉在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冉在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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