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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