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清诉被告重庆有亮**限公司、被告谭*、第三人江苏兴**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清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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