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林**、林*与王**、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林**、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顾**、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邓**健康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罗睿曦,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与重庆**政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市政环卫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重庆**限公司,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