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罗睿*、杨**、周*、李**、潘**、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依法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周**与顾**、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邓**健康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冉启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与重庆**政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市政环卫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重庆**限公司,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段凤学,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均与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