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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