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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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