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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陈**、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陈**、陈**、段*、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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