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任公司诉被告重**有限公司、许**、刘**、张*及中国人**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