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合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长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长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长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熊长合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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