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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与长寿区快乐飞扬歌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长寿区晏家快乐飞扬歌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舒*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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