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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煜诉被告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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