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煜诉被告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张**与重庆市长**生育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卫生院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与长寿区快乐飞扬歌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重庆永**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祖**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郑**、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吕非凡,赵**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继菊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徐**,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