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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吕非凡,赵**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陈*、吕**、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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