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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