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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黄**,林**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长碧因与被上诉人黄**、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8301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佘长碧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佘长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8301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佘长碧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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